可有解決辦法?

2014-01-20 19:13:19

  1. 對2011年6月28日以前已存在的非嚴重違規及對樓宇安全沒有潛在風險的僭建物作出特赦;

 

  1. 增加申報計劃中適意設施的項目,包括在建築物屋頂加建面積不超過建築物屋頂的五成面積的簷篷。就增加項目的詳細內容,政府應作廣泛的諮詢;

 

  1. 將《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AA條 (即小型工程)的適用範圍擴闊,以涵蓋更多類型的建築工程 (包括某些現時被定義為僭建的建築工程)。市民只須委聘認可人士證明建築工程不影響建築物的安全;

 

  1. 如建築工程增加了建築物的有蓋面積,政府可就增加的面積收取差餉補償,而有關的金額需由地政署釐定。有關的金額應由政府在適時作出調整,並刊憲公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