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社總如何閲讀法例

2015-05-06 02:05:00

當細心閲讀cap 505,大家就會知道在何種情況下自稱是"社會工作者"才是犯法!
根據〈社會工作者註冊條例〉cap505,第35條:-
"任何人⋯(h) 本身不是註冊社會工作者,⋯在與其業務或專業有關的情況下使用⋯「註冊社會工作者」或 ⋯ 「社會工作」⋯ 或「社會工作者」或「社工」⋯的稱謂⋯即屬犯罪⋯。"
換言之,任何人在與業務或專業無關的情況下,就算自稱做社會工作,那並非誤導,也沒有犯法。
社總連自己的入會表格也出賣了它自己,收得好濫,連非註冊社工都收為會員!